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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单位、组织介绍信 五、申报材料 不需要 六、服务流程 经确认身份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地 址:萧县圣泉镇政务中心B栋一楼。县城内乘坐1路、11路公交车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2.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五、申报材料 1.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2.若证书遗失,则携带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到期换证:将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交至窗口后,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2、遗失换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遗失声明原件交至窗口,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地 址:萧县圣泉镇政务中心B栋一楼。县城内乘坐1路、11路公交车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3.社会组织评估 一、办理依据 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39号发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39号发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39号发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应当申请重新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2)上年度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到期换证:将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交至窗口后,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2、遗失换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遗失声明原件交至窗口,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一、办理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省级核查,报国家确定后,印发到市级后对外公开发布 五、申报材料 行政区划简册 六、服务流程 1、接到省级通知 2、准备发布材料并审查 3、决定发布 4、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22319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我县境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耐心解答求助人员的疑问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发放《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并指导求助人员填写。 3、审查《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办理入站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章 在站服务第一节生活服务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第二十六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4.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我县境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为救助对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2、为未成年人在机构内开展教育矫治和需求评估等; 3、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4、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 5、对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等。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办理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查询不到户籍所在地和监护人联系方式的受助人员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我县境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视受助人员病情采取站医护人员临时处理和拨打120站外急救 2、和定点医院办理交接手续 3、医疗服务结束后由救助站接回 4、其他涉毒、传染病等情况与相关机构及时联系处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我县境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填写离站表格、办理离站手续 2、护送返乡、为其购票自行返乡或由亲属接回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遇寒冷、酷暑等极端天气,启动应急救助预案。 2.开展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 3.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便餐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办理依据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七条“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第十四条规定“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安置地”。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协调督导机制的通知》(民发便函〔2017〕515号)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跨省返乡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 4.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指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5.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省民政厅要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省内救助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在省外救助的户籍地在我省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由于流出地不接收而难以顺利送返。 五、服务流程 1.根据上级安排,与外省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对接工作; 2.与流出地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工作。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咨询方式 电 话:0557-5881995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四、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2.《关于印发〈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宿养老办发〔2020〕5号)第八条 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面向六类人员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根据省市两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给予承训机构培训费用补贴;上述人员初次参加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费用予以免除,按规定给予承担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单位相应补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先垫后补”原则交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人才评价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标准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第九条 补贴范围。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区分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性质,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释义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78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在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从事养老护理、日间照料等养老工作的管理人员、一线服务人员,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新入职人员。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全省社会办养老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当年补助标准。 2.面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七、办理时限 自标准公布开始,至依据新的政策变更或者取消该项实施标准结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0557-5022319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2.《关于印发<安徽省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彩发〔2016〕7号)第六章 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三条; 3.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印发<安徽省福利彩票兑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彩发〔2016〕22号) 第七条 单注彩票的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定义为百万以下大奖,有纸化投注百万以下大奖由中奖彩票售出地的市中心负责兑付,无纸化投注百万以下大奖由省中心负责兑付。 第十八条 单张彩票的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定义为百万以下大奖,百万以下大奖由市中心负责兑付 第三十条 单注彩票的中奖奖金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定义为低等奖,低等奖由销售厅负责兑付。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福利彩票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中奖彩票是唯一兑奖凭证,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凭彩票实物进行兑奖,彩票必须为原票,且未出现受损、玷污、涂改等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情况。 五、申报材料 中奖彩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兑奖:中奖彩民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凭彩票实物到宿州市福彩中心兑奖(全省通兑)。 2、受理时间:3个工作日完成兑奖手续。 七、办理时限 1、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兑奖期截止日期为该批彩票停止销售之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 2、彩民至福彩中心兑奖,3个工作日完成兑奖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0557-3255087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福利彩票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当期各玩法开奖后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当期彩票期结及开奖后,彩民可来电、来访查询销售情况 和开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期各玩法开奖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0557-325508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培训通知; 2、社会组织按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3、组织实施培训。 七、办理时限 培训通知具体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0557--5067015
19.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材料 募捐方案。 六、服务流程 ·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5067015
20.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材料 募捐方案。 六、服务流程 ·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5067015
21.孤儿救助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 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三、服务对象 孤儿 四、申请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孤儿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孤儿证明、近期二甲及以上医院健康体检报告一份;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经孤儿本人同意,由当民政办、社区(村)居委会做证明,监护人向当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申请。 2、审核。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带齐第五项全部材料到本地福利中心,经评审小组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入住协议。 3、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时,须有一名当地民政办、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来院作见证人,共同签订入住协议后,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22.门(楼)牌编号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区地名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者需对沿街产权门户拥有产权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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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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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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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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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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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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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楼门牌号码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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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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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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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平面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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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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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区地名管理中心:0557-5022339 23.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三、服务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个条件。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四、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2.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5.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6.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以上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7-5022319 24.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完成成立登记后的社会组织 六、服务流程 网上申请成立登记,待成立登记事项办结后,予以赋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政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 电话:0557—5067015
2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一、办理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 2021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920元(每人每月660元)。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三、服务对象 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9号)执行。 六、申报材料 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认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宿民发〔2019〕88号)和《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9号)规定执行。 动态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指导乡镇、街道政府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7-5017636
26.福彩公益专项活动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福利彩票站 三、服务对象 四、服务内容 践行福彩“扶老 助残 救孤 济困”的发行宗旨,传播福彩“公益 慈善 健康 快乐 创新”的文化内涵。不定期组织福彩志愿服务队开展公益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五、办理时限 全年 六、咨询方式 0557-3255098 0557-3255018
27.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福函〔2014〕560号)第三条:扶持方式。通过就业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以购买培训成果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培训实施主体,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培训后取得中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按人均500、1000、2000元给予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本县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从事养老护理、日间照料等养老工作的管理人员、一线服务人员,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新入职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举办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市、县(区)级培训班的培训机构。 七、申报材料 培训名单,培训合同书,培训内容,和证明培训过程的其他档案资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萧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工作人员 (1)萧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对于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启动办理流程。 (2)受理后将流程提交到审核人员(审核角色)处审核。 2.审核:萧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 (1) 萧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 (2)资料确认无误后,申请材料送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 (3)程序完成后,符合条件的提交到审批角色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3.审批:萧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分管局长 (1)萧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分管局长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对于不通过的填写相关不通过原因。 (2)对审批通过的准许办理,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并书面通知未通过原因。 4.发放资金:萧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向财政部门报备,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应的账户。 5.办结 萧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工作人员在确认申请人收到收养登记证之后办结时录入系统,并办结流程。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57-5022319
28.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公布 一、办理依据 1.《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三章: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确定: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救助,10001-20000元的给予4倍救助,20001-30000元的给予6倍救助;30001-40000元的给予8倍救助; 40000元以上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救助。 第七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规定,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采取四舍五入取百位整数。 2.《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各地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三、服务对象 困难家庭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民政局根据文件要求和测算,制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7-5017636 29.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一、办理依据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贷款贴息标准。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报并填写表格。 2.工作人员初审 3.初审通过后递交下一流程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5.资金发放。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57-5022319
关工、民政福彩助学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举行“共筑中国梦 托起明天的太阳”第十四届关工民政福彩助学活动仪式的通知》(市关工明电〔2020〕15号):为帮扶贫困家庭大学生励志成长,营造关爱社会氛围。 二、承办机构 萧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萧县民政局、萧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三、服务对象 宿州市第一中学、宿州市第二中学、宿州市实验中学2020年应届贫困高中毕业生 四、服务流程 具体服务流程由宿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全权操作 五、咨询方式 0557-3023313
一、办理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地名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五、申请条件 相关政府和法人有地名命名、更名需求,且符合地名命名、更名、核准相关条件 六、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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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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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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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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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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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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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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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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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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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更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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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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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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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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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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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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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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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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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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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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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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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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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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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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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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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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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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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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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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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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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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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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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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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 网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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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 网上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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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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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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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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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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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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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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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全程网办 七、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22339
一、办理依据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第六条: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 3.民政部和省、市历年要求寒冬季节加强救助的相关通知。 4.该项工作由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常年实施,已为群众广泛认可。 二、承办机构 县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我县境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开展街头巡视、救助劝导 2、愿意进站的给予办理入站临时救助 3、不愿进站的给予临时御寒用品和即时食品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救助站:0557-5881995
一、办理依据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第六条: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 3.民政部和省、市历年要求炎热气候加强救助的相关通知。 4.该项工作由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常年实施,已为群众广泛认可。 二、承办机构 县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我县境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开展街头巡视、救助劝导 2、愿意进站的给予办理入站临时救助 3、不愿进站的给予临时消暑用品和即时食品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救助站:0557-5881995
国家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服务。 萧县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三、 服务对象 丧属群众 四、 服务条件 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五、 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现场选墓型 2.墓穴位可预留3个工作日 3.签订购墓协议并一次性付清墓穴款 4.发放正式发票和安葬证书 5.择日落葬的,下达安放通知单 6.墓体维护、环境维护、设施维护、保障骨灰安全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0557-5019911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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